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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达原创|签买卖合同,暂定价踩大坑!超量供货没签补充协议,超额货款能要回来吗?
很多供应商跟国企做生意,合同写的是暂定价,明确注明暂定价不作为最终结算金额。但国企合同里经常附带一条硬约束:如果实际供货金额超过暂定价,必须签订补充协议,否则超出部分无效。 不少卖方为了配合项目进度,直接超额供货,事后国企以 “没有补充协议” 拒付超额货款。司法实践裁判尺度并不统一,不是只要货送出去就一定能拿到钱。作为供货方,一定要做好证据留存,避免货款打水漂。
01 什么是暂定价?别被字面意思迷惑 买卖合同中的暂定价,仅仅是签约阶段预估价格,不等于最终结算价款,双方后续以实际供货数量、单价据实结算。 尤其是国企采购场景,受预算、内控、审计制度约束,大量合同都会设置暂定价条款,同时附加内控性质的约束:供货金额超出暂定价,必须签署书面补充协议,未经补充协议确认,超出部分不予结算、无效。 很多卖方容易产生误区:“我货已经送过去了,对方也收下了,就应该给钱。”现实并非如此,这条写进合同的条款,会成为后续诉讼中对方拒付超额货款最核心的抗辩理由。
02 司法裁判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,风险真实存在 结合《民法典》以及大量买卖合同判例,针对 “超暂定价未签补充协议”,法院存在两种裁判思路,没有绝对统一结论。
裁判 思路一 尊重实际履行,按实际供货金额判决支付货款(多数判例) 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二十九条,出卖人多交标的物,买受人接收货物的,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单价支付货款。 法院观点:虽然合同约定超暂定价需要签补充协议,但该条款属于双方内部审批、内控流程条款。买方已经实际接收、使用增量货物,享受货物带来的利益,基于诚实信用原则,不能以内部流程未完成、没有书面补充协议为由拒付货款。 法官观点:买卖合同约定超出签约额需签补充协议,否则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。卖方实际超额供货,买方全部接收。二审法院认定,买方实际接收货物,应当支付全部实际供货货款,没有采纳 “无补充协议则超额部分无效” 的抗辩意见。
裁判 思路二 尊重合同约定,认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(少数风险判例) 法院观点:合同已经明确约定,供货超过暂定价必须签署补充协议,否则超出部分无效。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卖方作为商事主体,应当知晓该合同风险,在没有书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擅自超额供货,属于自担商业风险,判决不支持超出暂定价部分货款。
重点提醒 两种判决都真实存在。不要想当然认为只要交货就一定能拿到超额货款。遇到国企、大型单位,一旦法院采纳第二种裁判观点,超额供货部分会直接全部损失。
03 卖方生存指南:增量供货,证据为王 微信聊天记录、邮件、送货单、对账单,是对抗 “未签补充协议则超额无效” 最重要的武器。微信聊天记录属于《民事诉讼法》明确的电子数据,属于法定证据。
✅哪些证据一定要完整保存,形成证据闭环?
增量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(原始手机不要删除) 需要体现:买方工作人员主动要求增加供货数量、知晓供货金额会超过暂定价、同意先行供货后续走补协议流程。 ❌无效聊天:只简单说 “多送点货”; ✅有效聊天:“项目需要增加 XX 货物,金额会超过合同暂定价,你们先供货,后续我们内部走流程签补充协议”。 重要:不要只保存截图,保留原始手机,不要删除聊天记录;必要时可以做证据公证,截图复制件单独提交,对方很容易抗辩记录被剪辑修改。
完整送货单、签收单 每一批增量货物,需要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,写清楚货物规格、数量。仅有自己单方出库单效力薄弱。
对账记录、邮件往来 供货过程中定期发送对账单,列明累计供货金额,明确告知已经超出合同暂定价,看对方是否确认、是否提出异议。
发票、付款凭证 已经开具的对应增量部分发票,对方是否接收、是否抵扣,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。 风险提示:仅有送货单,没有任何事前沟通增量的证据,诉讼中就很容易落入 “擅自超额供货” 的不利处境,法院有可能采信国企 “超出部分无效” 的抗辩。
04 签约及履约实操建议,把风险前置 1、签约阶段:尽量修改严苛的合同条款 如果谈判地位允许,对 “超暂定价未签补充协议,超出部分无效” 的条款进行修改。 示范调整方向: “本合同价款为暂定价,实际供货金额超出暂定价的,乙方可先行供货,甲方应当按照实际签收货物结算;补充协议仅作为甲方内部审批使用,未签署补充协议不影响甲方付款义务。” 如果对方坚持不修改,那你就要充分预判风险,后续供货不要盲目超额。
2、履约阶段:一旦预判要超暂定价, 优先推动书面补充协议 能签书面补充协议,优先签书面盖章版本,这是最稳妥的方式,不要完全相信口头、微信承诺。
3、万一来不及签补充协议: 务必固定买方同意增量的全部证据 保存完整微信、邮件,确认是买方要求增加供货,而不是卖方单方面擅自多发货。 切忌:未经对方明确要求,自己主动超额供货。 •

